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3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公寓5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