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3133号
原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公寓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