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梦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辖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公寓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绿梦达园林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3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书所作裁定不符合上诉人申请请求,被上诉人注册地虽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该地系其实际经营地,故上诉人请求法院作出移送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持《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主张其与上诉人系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上诉人支付赔偿款,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向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据此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合同采购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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