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恒科创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破申23号 申请人: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城北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6065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新洛东路与虹桥路交叉口江南新天地1幢4号楼2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44115725H。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以被申请人***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塍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及多起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塍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飞公司上述申请事宜。塍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恒创公司为与塍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审理,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浙0411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塍飞公司支付恒创公司货款7839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783900元、贷款年利率6%计算),保全保险费1700元,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货款1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二、如塍飞公司正常履行付款义务,恒创公司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塍飞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恒创公司有权就塍飞公司剩余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5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75元,**飞公司负担,**飞公司于2021年6月底前直接支付给恒创公司,恒创公司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塍飞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恒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因塍飞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浙0411执7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该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22日,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执行案件移送本院审判部门进行破产申请审查。另查明,尚有申请执行人为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2021)浙0402执1014号案件正在执行,执行标的为3059850.64元。 本院认为:恒创公司对塍飞公司的债权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履行期限届满,经强制执行,至今塍飞公司未能清偿其对恒创公司的债务,应认为塍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恒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塍飞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