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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倪皓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103号 原告: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路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807624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807624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皓迪,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皓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嘉兴市长三角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嘉兴市恒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