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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45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政府大街西延路南。 被告: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13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