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45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政府大街西延路南。
被告: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13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