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332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大营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5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