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755号
原告:**会,男,1971年11月21日,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瑞特时代广场C座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会与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会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