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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会与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755号 原告:**会,男,1971年11月21日,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瑞特时代广场C座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会与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会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