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政府大街西延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 上诉人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2020年5月26日均以本案争议问题已解决、双方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而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撤回上诉,且双方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5元,减半收取6427.5元,由上诉人河北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