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4民催03号
申请人: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610538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立案。申请人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