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25民初345号
原告:**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乡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67947822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6105385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立竣科技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市科源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