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肥东县永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颜加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肥东县永春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货款16742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