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船舶产业园。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
申请执行人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98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于2021年10月14日向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0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均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35000元,尚有1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