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民初888号
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肖 瑶
书记员(兼)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