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3民初1186号
原告:巴中市巴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6年6月2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5月17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巴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巴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