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643号
原告: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49911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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