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9469号
原告:东阳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西方自然村,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恬悦、***,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西方自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缴纳),由原告东阳市长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楼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