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4民初1445号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469952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3元,由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