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4民初16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469952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夏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