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1418号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4699520N。
法定代表人:罗孝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41元,由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良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席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