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1-4-102。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
法定代表人:刘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梦月,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凤,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1元,减半收取710.55元,由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东强
书记员薛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