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872号
申请人: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号1-4-102。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林,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114.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114.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5元,由申请人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东强
书记员薛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