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472号
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负责人:秦万江,部长。
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负责人:许金来,局长。
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天津奥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