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

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15856号 原告: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道外区堤管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12036749L,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富村战备路南侧1-4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杨兆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31265213U,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诉讼请求为8000元,并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164.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负担,应退回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113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