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231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誉***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宾县。 被告: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富村战备路南侧**场地。 法定代表人:杨兆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堤管砂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1,949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1,924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闯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叶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