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2460号
原告:曲阳县进保石材雕塑品有限公司。
地址:曲阳县邸村镇西邸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曲阳县进保石材雕塑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曲阳县进保石材雕塑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进保石材雕塑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7元(已减半),由原告曲阳县进保石材雕塑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宗成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