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新南一巷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66R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嵩湖乡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14842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赣100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900元。但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二千九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尧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