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429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新南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66R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嵩湖乡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14842102。
法定代表人周晶,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9)赣1002执24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尧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