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广畜禽设备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0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新南一巷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66R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嵩湖乡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14842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赣100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位于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688号(荟萃中央)10幢604室的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18)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40058号的商品房一套。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XX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经本院调解,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位于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688号(荟萃中央)10幢604室的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18)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40058号的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