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广畜禽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畜禽设备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093号 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新南一巷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66R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嵩湖乡江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14842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位于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688号(荟萃中央)10幢604室、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18)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40058号的商品房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畜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的判决将来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688号(荟萃中央)10幢604室的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18)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40058号的商品房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