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84执2144号
***、***、***、鹤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7740.1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37740.14元,其中,赔偿款134988.34元、***行金826.8元、本案执行费1925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1925元后,余款已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故(2021)粤0784执2144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