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558号
原告:王中可,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
法人代表:***,总经理.
被告:***,男,苗族,1988年3月3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王中可与被告***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于原告王中可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3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