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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558号 原告:王中可,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 法人代表:***,总经理. 被告:***,男,苗族,1988年3月3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王中可与被告***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于原告王中可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3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