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67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海滨工业园民和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63号1号楼7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法浩,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由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10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变更诉讼请求前预交的47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庄 照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