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民初2060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深圳市红胜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82区华**A区*座商业楼8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红胜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洋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