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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与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山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4173号
原告:于××。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山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与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山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于××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扣押的毕业证、职称证书返还原告。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3年10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因经常长时间加班和长期出差,原告提出辞职。现原告辞职已满30天,被告无理由拒绝原告辞职,并扣押原告的毕业证、职称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中铁一院集团山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仲裁,不应由法院审理,且原告在起诉本案的同时亦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相同的仲裁请求,说明原告也认可本案属劳动争议的范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经查,2017年8月14日,原告向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事项中包括要求本案被告返还扣押的毕业证、职称证书,现该仲裁申请尚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被告的员工,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现以其已从被告处辞职,要求被告返还其毕业证、职称证书,属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且原告已就本案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尚在仲裁处理过程中。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应就本案所涉纠纷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