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11民初1052号
原告:哈尔滨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92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3元,减半收取4576.5元,由原告哈尔滨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