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恢5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9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荷花泉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吕艳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6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它金融理财。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实际住所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实际住所地。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136元及利息,未受偿54136元及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恢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变红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变红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