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215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9755.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146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快递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的账户显示余额为11570.86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没有其他银行账户信息。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怡和国际A座1703室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此地办公,故未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调查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消费的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山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51901.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51901.6元及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超
打印:朱超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