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3民初6826号
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荷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291921XX。
法定代表人:吕艳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荣,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龙,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江西省,
被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200210053216。
法定代表人:曹海龙。
同礼,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江西省,
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龙、***、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邵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曹海龙住所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广丰县,被告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邵同礼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本案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本案中有任一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此外,根据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石材订货协议》,该《石材订货协议》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且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与本案任一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综上,本案的《石材订货协议》是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龙签订的,而被告曹海龙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本案应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
速 录 员  林琪玲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