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恢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七路中段王庄村001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发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富利。
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产业用地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吕振宗,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荷泉路。
法定代表人:吕艳阳,董事长。
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34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53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以(2018)京03执3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34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3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2018)京03执3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公告期已于2018年9月5日期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等。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二银行账户,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34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新
审判员  翟玉明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