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323-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宏泰中心)。
负责人周启正。
被执行人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燕青。
被执行人吕玉萍。
被执行人吴伟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夏鹭证内字第13386号公证书及(2015)夏鹭证执字第00103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6月1日至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陈燕青名下位于***太和广场8号1802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徐国荣以人民币20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太和广场8号1802室房产(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上国用(2010)第号】归买受人徐国荣(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国荣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徐国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煜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