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民初129号
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星公司)与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塔星公司要求确认其对被告嘉联公司管理人享有一定数额的债权,但对该债权的数额尚未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其仍坚持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柏 鸣 审 判 员  韩 冰 代理审判员  陈建志
书 记 员  余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