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2民初442号
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荷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旭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男,***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被告: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曹**。
被告:邵同礼,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邵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邵同礼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邵同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邵同礼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方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