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2民初442-1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88号海慧花园32栋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200210053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胜,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塔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2018年6月23日,申请人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称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已由***向他人出售,***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人仅以***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申请追加被告,理由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景德镇市海慧酒店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