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6002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7月13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声明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