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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6002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7月13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声明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