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145号
原告:武汉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拓源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迟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4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武汉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本院依法指定的7日缴费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