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707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4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