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69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191922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