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63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十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191922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2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2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