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63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十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191922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2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2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