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日咯则市。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北段4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飞亚航空设备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 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妙